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31.我从上古之人那里听说,婚姻之爱具有这种性质:一方渴望完全属于另一方,并且这种渴望是相互的;当这爱是相互和互惠的,或说配偶双方都从对方那里表达并接受这爱时,他们就享有天堂的幸福。我还听说,心智的结合具有这种性质:这种相互和互惠性就存在于他们生命的每一个细节中,也就是存在于他们情感的每一个部分和思维的每一个部分中。我被告知,这就是为何主规定,妻子应是属于意愿的对良善的情感,而丈夫应是属于理解力的对真理的思维;还规定,诸如意愿与理解力之间,以及这些的每一个部分与一个拥有真理之良善和良善之真理的人之间的那种婚姻,应来自这种情感和思维。
10337.“他们要作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表源于圣言的神性真理,这些真理将在外在物体中被代表。这从“作我所吩咐的一切”的含义和“摩西”的代表清楚可知:“作我所吩咐的一切”当论及主时,是指照神性真理如此行,因为神性真理被称为主的诫命(参看9417节);“摩西”是指圣言(9372节)。它之所以表示它们将在外在物体中被代表,是因为他们将要作的事物是有代表性的,代表性的物体是外在事物,内在事物呈现在这些事物里面,如同呈现在类型或形象中。他们所要作的代表性物体在接下来的经文(3 1:7-11)中被列出来。至于何为代表,可参看9280节提到的地方,以及9457, 9481, 9576, 9577, 10149, 10252, 1027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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